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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详解(6)——交通肇事后逃逸

前面通过4个帖子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也即适用第133条第1档法定刑的情形,下面分两部分介绍适用第二档和第三档法定刑的情形。

适用第2档法定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两种情形:交通肇事后逃逸;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解释》第4条明确了“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这与第一档法定刑的规定基本类似,只是数量的不同,就不具体介绍了,重点谈一下“交通肇事后逃逸”。

《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法律规定请参阅帖子1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构成逃逸要符合下面几个条件:

1、逃逸前的行为必须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不构成逃逸。如,被告人酒后驾驶,将一正常行人撞成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与被告人超速行驶,将一正常行人撞成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前面情形中的酒后驾驶,符合之前讲的严厉打击的六种情形之一,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致一人重伤,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时就可以将逃离现场的行为评价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应当在3-7年量刑。后面的情形,超速行驶不是六种情形之一,如果不逃离事故现场,其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要将逃离行为评价为六种情形中的逃离事故现场,所以,其逃离行为本身被评价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内容,不能再次被评价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所以,只能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这再次告诉我们,千万不要违反那六种情形,尤其是常见的酒后驾驶。

2、逃逸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当时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则也不构成肇事后逃逸。请参见《刑事审判参考》中周立杰交通肇事案:http://hainanjj.gov.cn/talk/infoContent/1027/14018.html。

3、主观方面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如果是为了躲避被害人亲属殴打,逃逸后报案,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没有保护现场,直接投案,也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这一规定其实很不合理,假设一种情形:甲肇事后致被害人重伤,被害人苦苦哀求让甲报警救助,甲说等会再打电话,一直等被害人死亡后再打电话,这种情况因主观方面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能认定为逃逸,仅仅认定为一般的交通肇事(当然,理论上有观点认为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为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是对肇事人的基本要求,将其限制为主观方面为逃避法律追究没有看到问题的本质所在。

4、不仅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如前面提到的上海司法工作人员找人顶替的行为被法院视为逃逸,再如,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找人顶替,也会被认定为逃逸。

有兴趣的可看看《刑事审判参考》中的如下案例:王友彬交通肇事案,http://www.scxsls.com/a/20120112/62030.html;俞耀交通肇事案:http://www.scxsls.com/a/20111009/54601.html。

除了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外,前面谈到的重点打击的六种情形中最后一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这里的“逃离事故现场”与“逃逸”基本可以同等看待,只不过,“逃离事故现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标准,而“逃逸”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加重处罚的标准,两者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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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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