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续航与充电问题都可以通过改变自身用车习惯来适应的话,那么对于准备入手新能源车的准买家来说,相对较高的自燃风险就真是不得不直面的困惑了。毕竟这边厢厂家都在宣传自家三电系统的安全等级有多高、安全保障有多完善,那边厢随着新能源车产销量的节节攀升,车辆自燃的新闻却不绝于耳。用“骇人听闻”这个词可能夸张了,但对很多潜在消费者,阻吓作用也不能说完全没有。
我们都知道,随着经验的积累与技术的升级,出现这种意外的几率是会逐步降低的,但是否有办法让这个“查漏补缺”的过程可以更快一些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那就是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对车厂施加行政压力。而很庆幸,最近我们就迎来了这么一条新政的到来。
据报道,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在2019年10月9日正式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的补充通知》,当中明确了关于新能源车发生起火等事故后,车辆制造商须向市监局作信息汇报乃至后续跟进工作等相关规定,要求“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发生冒烟、起火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事故基本信息,包括《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见附件)中第一项至第五项。生产者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
事实上,一旦任何车辆发生自燃等事故,首先到场救援并得知信息的必定是消防等相关部门,加上与市监局同属政府机构,无论是信息获取渠道抑或沟通顺畅性,都必定是要优于车厂的,所以仍然以事发时间为基准点,去要求车厂在这么短的期限内上报事故信息,目的上讲必然是要明确责任,确保车厂须第一时间参与到事故原因排查工作当中。《通知》中“生产者应保持车辆处于火灾事故救援后的状态,以便后续开展火灾原因分析和事故深度调查工作”的内容亦印证了这一点。
至于对事故后原因分析与后续产品改进方面,《通知》亦作出了指示,明确表明“生产者在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发生后,应主动排查同型号、同批次或使用同样零部件的车辆是否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经排查,发现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实施召回”。这意味着相关条例是能确保市售新能源车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自燃事故最大限度降低的。与此同时,正如文章开头所讲,通过行政压力加速技术升级的逻辑闭环亦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对除自燃外其他与新能源车相关的意外事故亦有提及,例如“新能源汽车因车辆失控或意外加速等导致交通事故”,就被纳入了本次新政的规管范围之内,车厂亦须按照上述同样时限与标准,向市监局作相关情况汇报及后续跟进。
通过这次的新政发布,可以再次窥见国家对发展新能源车的坚定决心,除了此前已有的,对厂家产销新能源车作现金补贴、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车作税费优惠、以及持续大力加速建设充电桩网络等寄件支持外,这次更是从另一维度规范与整改市场,以求最大限度降低准买家的焦虑之余,也加速了技术升级。因此,各大厂商亦应尽力配合新政的推行与落实,毕竟一个更规范、消费者信任度更高的市场,方可带来销售成绩健康而持续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