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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管理办法就应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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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媒体热议进口车暴利,关注点集中在进口车的渠道垄断,而渠道垄断的根源是2005年制定的《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汽车供应商应为授权的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实施网络规划。虽然《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自然形成或通过正当竞争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垄断法》严禁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同时,《反垄断法》禁止供应商与经销商达成协议以固定产品的零售价格或限定最低零售价格。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汽车供应商如果强制规定经销商经营模式,垄断价格、违规收取建店保证金,强行压库、搭售等将依法受到严惩”。同时沈丹阳也表示,“有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我们正在积极研究修订《办法》,首先是要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优先位置,细化有关条款,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其次,在收取建店保证金、压库搭售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限制,推动建立稳定的供应商、经销商关系,引导构建节约型汽车流通网络,促进汽车品牌销售的健康发展。”《办法》造成的问题远不只是价格垄断,《办法》的核心是“授权”,掌权的当然是汽车供应商,这个权利就是《办法》给的,几乎是绝对控制权。《办法》所说的授权经营到厂家那里就变成了厂家说了算。其实4S所指的不过是四种功能,但是厂家要求完全按提供的图纸来建造销售店,造成4S店经营成本极其高昂。经销商反映,原来厂家要求4S店面积要有10亩地,后来涨到15亩、20亩,现在占地50亩的4S店到处都是,二三线城市土地指标非常紧张,一个县城、一个区县批地才几百亩。由于占地面积大,拆迁成本要4000万-5000万元。其次是建店成本,至少要2000万元左右。如果是奔驰、宝马、奥迪、雷克萨斯等豪华汽车品牌4S店,建店成本至少为3000万-5000万元。有的经销商说:“没有1亿元是拿不下雷克萨斯代理权的。”第三是资金占用。经销商必须先付款才能从厂家那里提到车,以平均一辆车15万元计算,提150辆车就需要2250万元,一个月至少要3000多万元的流动资金,而银行一般不屑于做对小微企业的贷款,经销商需要采取抵押合格证方式贷款。所有这些成本都由经销商承担,厂家不负任何责任。另一方面,汽车营销合同一年一定,考核办法一年一改,经销商承担全部风险。汽车行业曾经流传着一个“摆缸”理论,所谓的缸就是经销商,而如何“摆缸”要服从汽车厂的安排。在厂家看来,只有提前把缸摆好,在下雨的时候才能保证接获更多的雨水。缸摆得越多,能够接到的雨水就越多。缸破了没关系,再摆上一个就是了。现在,商业业态变化极为迅速,但是汽车厂家却固守4S店模式不放,因为有利于巩固厂家的垄断地位。为了打破垄断,应该允许多种方式销售汽车,如超市模式、大卖场模式、销售与维修分离模式等等。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具体的经营方式,应该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建立和谐厂商关系、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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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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